保修

一、基本信息

1. 凡属正常使用情况下由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在保修期内,上海电音马兰士电子有限公司将负责给予有限保修。


2. 产品出现故障,请直接与上海电音马兰士电子有限公司指定维修部或上海电音马兰士电子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联系。


3. 产品的保修期以保修卡上注明的期限为准。如施行对注册用户的保修期延长活动,具体每台机器的保修信息则以上海电音马兰士电子有限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记录为准


二、保修政策

1. 请用户妥善保存本保修卡及购机时经销商单位开具的有效发票。在维修时将被要求出示并作为保修依据。


2. 产品的保修起始日期为发票购机日期。


3. 保修期内需要维修时,请将产品与本保修卡和购货发票一起送往最近的上海电音马兰士电子有限公司指定维修部进行免费维修,运费自理。


4. 经维修的机器,在保修期内继续享有保修服务;若距保修期结束已不足三个月,则所更换的备件自更换之日起享有三个月保修。


5. 保修期:马兰士marantz的功放/CD机,从购买之日起,成功注册电子保卡的用户可享受除国家三包保修期之外,我司额外提供的高于国家三包的产品延长保修服务。 (1年质保+免费1年延保,共2年保修);对于无源音箱喇叭单元五年/整机两年内有效。


6. 维修更换下来的备件归上海电音马兰士电子有限公司所有。


三、例外条款(以下情况不属于免费维修范围)

1. 无马兰士(Marantz)标识的产品或不能同时出示发票和保修卡的产品;


2. 保修卡上或发票上的购买日期、机身编号(或产品上的)及销售单位名称(盖章有效)等未完整填写或曾被除去或修改的产品;


3. 因非授权的维修服务单位进行维修造成的损坏,或因擅自拆机修理或越权改装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4. 因错误安装、操作(如带电插拔信号线等)或在非产品规定的工作环境下使用造成的故障或损坏(如温度过高、过低、过于潮湿或干燥、海拔过高电压或电流不稳定,零地电压过大等);


5. 因人为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故障或损坏,或因保管不当(如鼠害、虫害、液体渗入等)造成的损害;


6. 因事故、滥用(包括超负荷工作)、误用等造成的损坏,或曾被用作商业用途或陈列用途的产品所发生的故障;


7. 产品的清洁或正常维护,及外壳、面板、按键和旋纽等外观零件及电池、遥控器、连接线等附件的更换。


8. 消耗品例如:需要定期更换的组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网罩,松脱的线缆等相关消耗品的自然损耗,及老化等。


四、保修适用范围

保修适用范围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